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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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032.17元; 二、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