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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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绵阳市鸿生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鸿生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526.8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8952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绵阳市鸿生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8元、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