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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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共计50791.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