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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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天津奥克达自行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奥克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垫付的银行借款利息和罚息共计126637.3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奥克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以126637.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奥克达自行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