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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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现代塑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闽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三源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4091号之二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西关外大街157号1-2层。 负责人:刘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被申请人:天津市现代塑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闽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三源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现代塑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闽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三源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现代塑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闽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三源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6348739.4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交纳了保全费、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实施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申请解除对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解除本院(2019)津0104民初执保1676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现代塑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福华欣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闽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三源华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6348739.4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刘少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康欣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