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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联通通信有限公司
天津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就天津市和平区的租赁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联通通信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10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天津电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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