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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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4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150元,由被上诉认***负担9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