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商业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3694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8元,由被告天津商业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