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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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510.73元及该本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 二、***、***应在债务最高余额100000元的范围内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预交的116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