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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安徽迎驾特曲直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迎驾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迎驾洞藏酒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迎驾特曲直营管理有限公司货款23960元,款交本院转付(开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单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安徽迎驾特曲直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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