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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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 武汉市广美清洁有限公司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3401.8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1110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8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47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958元,原告***负担人民币470元。法院委托鉴定费人民币35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