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 贵港市恒瑞商贸有限公司 克明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港市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781286.66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按照每天0.028%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变更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港市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293249.34元,并从2019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4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贵港市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24元,减半收取8312元,由贵港市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99元,由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0元,由贵港市恒瑞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36元,由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