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田东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52917.8元。 三、由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39213.08元,扣除已赔付的20000元,尚应赔偿19213.08元,被上诉人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54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84元,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担1724元,由被上诉人***、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85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