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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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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1,72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9元,由原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86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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