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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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商铺税后收益累计19318.27元,并以税后月收益额919.92元为基数,分别按日0.5‰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向原告计付自逾期次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与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合作经营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康龙家居广场三层E80号商铺(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并按税后月收益额919.92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商铺占用期间的损失。如未按期交付商铺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按日收益额的2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44元),由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