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子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0)陕0831执144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