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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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249834.27元。自2019年6月21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运城市鑫洲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西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2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连带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