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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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借款本金1999988.33元及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235377.47元,并按年利率7.758%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 二、由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玉溪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有权对被告***、***、***、***分别所有并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1幢22A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房权证官字第**地使用证号:昆官个国用(2007)第××号】、坐落于玉溪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玉房权证玉溪市字第**使用证号:玉红国用(2011)第××号】、坐落于玉溪市东风北路**(花灯团生活区内)2幢1-3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权证市字房权证市字第**证号:玉国用(2004)第2286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玉溪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2元,减半征收计12431元,由被告玉溪钰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