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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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2013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编号:LQXJ【2013】02号); 二、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358058元; 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临建损失627900元; 四、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398031元; 五、被告新疆亿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7358058元及利息1398031元承担责任。 六、驳回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64元,由原告新疆安泰宏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972元,由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8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