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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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29397.99元。其中扣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97769.49元(含扣减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支公司直接向被告***支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支公司向原告***、***、***实际支付款为131628.50元(含案件受理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