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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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荣盛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贵州荣盛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费226600元及延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延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2266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被告贵州荣盛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