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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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泵费1800元,共计218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晋州市永泰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共计51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