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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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财产损失共计877577.8元; 二、被告***、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财产损失共计8506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4元,减半收取2787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057元,由被告***负担16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2410元(此款三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三原告,被告郸城县永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集团永安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账号:32×××95-009722。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