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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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迈鸿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昱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被告湖南迈鸿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垫付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及借款利息共计842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被告***、被告湖南迈鸿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