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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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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属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950元,被告贵州茅贡米业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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