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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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诺富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浙江大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为(2018)浙0212执3206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浙江大宇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应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浙021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被执行人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浙0212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