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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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北京市三一重机有限公司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63660元及违约金544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33元,减半收取691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16.5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04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