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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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4251.98元,利息3628.51元,罚息38.82元,复息34.43元,合计227953.74元(截至2018年11月29日),及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某乙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31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1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