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南通华威储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乔德(南通)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 大连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7034.43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299元、鉴定费9833元,共计13132元(原告已支付77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已支付5413元),由原告***负担4436元(案件受理费16元及鉴定费4420元),被告***负担鉴定费541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57元。 综上一至四项,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10626元(汇至***交通银行62×××97账户),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445203.43元(汇至***交通银行62×××97账户)、被告***24587元(汇至***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