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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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7万元; 二、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33,300元; 三、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37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应对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南通亚东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与抵押人即被告***协商,以其坐落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爱民街金华中学家属院2#楼1-2-3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冀(2017)邢台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X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金额限于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付款义务范围; 七、被告***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9元,由被告闪动(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