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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萍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被告郑州萍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