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套房产损失26631344元(7套房产如下:1、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层108(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6125)房屋一套;2、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层113(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5868)房屋一套;3、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7层1711(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6103)房屋一套;4、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7层1714(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5931)房屋一套;5、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7层1715(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5932)房屋一套;6、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7层1717(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5830)房屋一套;7、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寿丰街50号17层1718(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5770)房屋一套。)。 二、被告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57元,减半收取计8747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铁科赛得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