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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沅江市漉湖芦苇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由***对上述借款本金150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负担7092元,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负担2196元,***负担6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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