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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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沅江市漉湖芦苇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由***对上述借款本金1501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负担7092元,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负担2196元,***负担6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