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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险金13,723,927.71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67.50元,由原告负担136,90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04,16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