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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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德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886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028元,由***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德月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本诉部分诉讼费2028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德月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