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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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一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市中兴铁芯有限公司定作款7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5800元,由一电公司负担(中兴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5800元由一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