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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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13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21日止的担保服务费10881534元,并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3%/年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 二、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140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460元,由被告***、湖南国昱锂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