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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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1248.93元,并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如下利息:以993188.7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以893188.7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以743188.7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以693188.7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如下利息:以693188.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以791248.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2元,由原告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6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安泰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