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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金火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南京锦硕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4825.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