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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
益阳市浩远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益阳市浩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76247.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76247.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益阳市浩远商贸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元。

三、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益阳市浩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1元,由原告益阳市浩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88元,由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69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益阳市浩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2元,由被告湖南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负担4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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