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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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 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25514.1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99号××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宁房他证下字第××号)以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限额10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979元,由被告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979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17-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