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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本市汉中路89号金鹰中心A座内的11层D1D2D3A1区的物业返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搬离房屋内的所有动产和相关物品以及拆除经营装修);

三、确认原告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36344元;

四、被告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同年9月21日的租金589458.74元及滞纳金(以40903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2月16日起、2018年6月1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该滞纳金优先从原告没收被告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

五、被告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还物业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两者均自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每天533.64平方米*4.2元/天/平方米*实际占用天数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物业之日止。该违约金优先从原告没收被告的履约保证金136344元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

六、案件受理费283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674元,由被告南京文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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