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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中山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万元; 2、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万元; 3、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杭州城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万元; 4、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万元; 5、冻结被告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杭州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冻结金额为X万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 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