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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锦**园14幢301室房地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锦**园14幢3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自行车房及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余国用(2010)第××号]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宁波锦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锦云置业有限公司起转移; 三、买受人宁波锦云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