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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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保险金)38379.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