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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陵县金信缘运输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武汉交通工程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鱼台舜天运输有限公司 武汉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汉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441,9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鲁N×××××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汉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80,382.8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鲁R×××××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武汉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9,019.14元; 四、驳回原告武汉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4元,由原告武汉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鱼台舜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79元,被告陵县金信缘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