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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行70×××81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支行11×××72银行账户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42×××50银行账户的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沙半岛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32×××21银行账户的存款; 上述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133,333,333.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