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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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浪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浪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从其经营的领袖户外网站(××)删除案涉摄影作品; 二、被告陕西浪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禅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陕西浪客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