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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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 邵阳天堂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拓木者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三地木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012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6012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成都市振兴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元,由***负担(此款已由振兴公司垫付,***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向振兴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