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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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0075元(不含税)及利息(自2019年1月4日开始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四工程分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苏州华君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00元由被告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